(吉隆坡20日讯)华裔商人拿督曾友祥于2021年,遭家居装修业承包商陈剑达指控拖欠20万令吉装修费后,如今获仲裁庭裁定是陈氏担任董事的建筑公司没按期限完工,因此曾氏合法终止与该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而实际上他已超额支付该公司多达3万2575令吉70仙的装修费。
现年56岁的曾友祥是于2021年1月16日,遭陈剑达在其住所拍摄视频指控他拖欠上述装修费后,在同年6月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对方诽谤,并于同年10月13日,向陈氏担任董事的建筑公司提交仲裁通知书,把该公司列为答辩人。
身为申索人的曾氏接着于2022年2月23日,致函位于吉隆坡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要求委任仲裁员审理他和答辩人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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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于2023年11月14日、隔年3月12日和13日、7月10日、11日和10月9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后,在今年8月11日发布裁决书。
根据上述裁决书,曾友祥是于2020年7月22日,与上述公司的一名代表签署建筑工程合同,答辩人同意为曾氏位于雪州安邦一间三层楼的洋房进行装修工程。
仲裁庭指出,双方原定同意装修工程的完工日期是2020年12月15日,但答辩方从中国引进的建筑材料,因当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而延误运抵大马后,令答辩方无法如期完工。
仲裁庭裁定,这份协议的完工日期并未失效,答辩方本应按照上述日期完工,但曾友祥之后出于好意,同意给予装修公司宽限,把完工日期延长至2021年1月15日。
仲裁庭也裁定,上述建筑公司在当年1月15日无法如期完工后,曾友祥在当天终止与该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合法的行为。
诽谤案庭外和解陈剑达需支付10万
曾友祥于2021年6月,入禀高庭起诉指控他拖欠20万令吉装修费的陈剑达诽谤后,双方已为这宗诉讼达成庭外和解,高庭于本月8日,记录经双方同意的判决,谕令陈剑达需向曾氏支付10万5000令吉的赔偿金。
曾友祥在这宗诽谤诉讼中,把陈氏和其妻子列为答辩人,双方最终达致和解后,吉隆坡民事高庭于本月8日,记录经双方同意的判决。
高庭在上述判决中,谕令答辩人需以5次分期付款的方式,每月支付2万1000令吉的款项缴清上述赔偿金,而答辩人需在高庭下达上述判决的3天内,向起诉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接着在每个月15日,支付其余4笔款项。
高庭也谕令答辩人,需在一家中文报向曾友祥登报道歉,而陈剑达已于上周日(12日)刊登在一家中文报的道歉启事,为他于2021年在曾氏的住所、面子书及横幅,发表诽谤曾氏的言论,作出公开道歉。
曾友祥的代表律师向本报证实,其当事人已同意上述道歉启事由陈剑达一人完成就已足矣。
上述高庭判决说明,只要答辩人已缴清赔偿金和登报道歉,诉方将不会执行仲裁庭于8月11日作出的裁决,即不会向陈剑达索回他超额支付的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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