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一马公司案 4项滥权控状全罪成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嫌挪用一马发展公司资金的4项滥权罪名全部成立。

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今日(26日)在布城司法宫指出,控方成功在4项滥权控状中都排除合理怀疑,成功举证。

为此,他宣判纳吉的4项滥权罪皆罪成。除了4项滥权罪名,纳吉也面对另外21项洗钱控状,案件仍在判词阶段。

纳吉是于2018年9月20日被控25项控状,包括4项滥权罪及21项洗钱罪,但他否认有罪,案件随后于同年10月31日移交高庭审理。

案件于2019年8月28日在高庭正式开审,历经253天审讯,共传召50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当中包括国家银行前总裁丹斯里洁蒂、一马公司前总执行长拿督沙鲁、一马公司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峇克、一马公司前法律顾问吕爱霜,以及大马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

去年10月30日,高庭裁定纳吉25项控状表罪成立,并谕令他出庭自辩。纳吉自去年12月2日起展开抗辩,作为辩方首名证人,他耗时25天完成供证,并于今年1月24日结束作证。辩方随后传召25名证人出庭供证,并于今年5月6日完成整个抗辩阶段。

在4项滥权控状中,纳吉被指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在隆市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分行,滥用其首相、财政部长及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的职权,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监禁20年,以及罚款相等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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