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案|纳吉4滥权罪 皆罪名成立

(布城26日讯)截至今午4时11分,高庭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被控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逾22亿7000万令吉资金的4项滥权和21项洗黑钱控罪一案中,无法针对控方为他被控4项滥权控罪的举证工作,挑起合理疑点,因此宣判他面对的滥权罪名全都成立!

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今午宣判时,控方已在成功排除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纳吉被控的第二项滥权控罪成立,因此宣判纳吉的第二项滥权罪名成立。

纳吉被控的第四项滥权控罪,是指他于2014年6月23日至12月19日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作为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和1MDB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以下行动,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4457万920令吉70仙的款项:

i 2014年5月22日,在1MDB位于吉隆坡苏丹依斯迈路IMC大厦8楼的办公室,以财政部长身分批准1MDB通过子公司,即1MDB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为1MDB能源集团发行首发股,向德意志银行借贷高达3亿美元款项,此事存有纳吉的利益在内。

ii 2014年8月21日,在1MDB位于吉隆坡苏丹依斯迈路IMC大厦8楼的办公室,以财长身分批准1MDB通过子公司,即1MDB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为1MDB能源集团发行首发股,向德意志银行借贷高达9亿7500万美元款项。而此事存有纳吉的利益在内。

较早前,法官已逐一宣读判处纳吉其他3项滥权罪名成立的判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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