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独家报导)固体废料机构将把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的42人,包括2名儿童控上法庭,执业律师郭韦杰指出,即使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在社区服务法生效之后,但凡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仍然必须受到2001年儿童法令的规范与保障。
他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这代表法庭在审理涉及儿童的案件时,必须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作为核心考量。
“任何处分或社区服务安排,其方向应以辅导、改正与教育为主,而非单纯的惩罚性措施,以确保法律介入,不对儿童身心发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郭韦杰今日接受《中国报》访问时说,2007年固体废料管理和公共卫生法令第77A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在儿童违法下,罚款必然由父母或监护人承担;从法律程序与司法实践来看,儿童在刑事程序中,必须由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陪同出庭。
“鉴于儿童本身并不具备完整的法律与经济承担能力,法庭在判处任何涉及金钱责任处分时,将会由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承担。”
他建议,涉及儿童案件,可考虑更系统性地加强转介机制( diversion),确保儿童不会过早被标签为“违法者”,即在适当情况下,将儿童引导离开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
“在涉及轻微公共卫生或环境违规下,执法单位理应优先采取警告、教育、辅导或家长介入机制,而不是直接提控儿童上庭。”
他补充,只有在儿童屡劝不改、拒绝配合,或其行为已构成较严重公共危害时,才有必要考虑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郭韦杰赞同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倪可敏在推动社区服务法的方向,并说,该法令强调公共责任、社区参与与行为改正,整体上符合现代刑事司法与公共政策的发展趋势。
“在2007年固体废料管理和公共卫生法令第77A条文下所设的罚款,体现的是惩罚、威慑与预防原则,透过经济后果提醒公众遵守法律;至于第77B条文下的社区服务令,本质上则更为全面,除具备一定的惩罚与威慑作用外,也明显涵盖教育、预防及改造功能。”
他认为,社区服务是一种更符合整体量刑原则的处分方式,其透过要求违规者以时间与劳力回馈社会,让违反者直接面对自身违规行为对公共环境与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从而协助违规者进行改造与复健(rehabilitation)。
“这种方式也能对社会产生威慑作用,并向社会传达清晰讯息,达到威慑与预防(deterrence and prevention)的效果。”
他指出,在轻微公共卫生或环境违规的案件中,若执行得当,社区服务往往比单纯罚款更能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多重目的,也更符合教育优先、改造为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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