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糊点曝光!砂拉越宪法权利谁来守护?

(古晋24日讯)关于谁人是砂拉越公共利益真正监护人的基本宪法问题﹐在周三于古晋高庭法官迪恩韦恩达利进行司法审查申请时浮出台面。

根据《婆罗洲邮报》的报导﹐有关问题是由砂拉越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在涉及国油公司旗下子公司对于砂拉越当局施加财务罚款提出挑战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并引发了有关联邦总检察长与砂律政司职责的更广泛辩论。

拿督斯里冯裕中引起了法庭对于2012年法院规则第53条3(3)条款下一个法律模糊点的关注﹐该条款要求寻求司法审核的申请人将申请书和宣誓书送呈“检控总长办公室”﹐但却未说明那指的是联邦总检察长署﹐还是沙巴或砂拉越的律政司署。

马来西亚宪法安排下﹐共有3位检控总长﹐即在联邦宪法第145条文下委任的马来西亚总检察长﹔以及在各自州宪法第11条文下委任的沙巴及砂拉越律政司。

拿督斯里冯裕中还解释到﹐有关规则的用意﹐在于让传统上被视为公共利益监护人的“检控总长”能够在司法审查程序的准许阶段出庭﹐因为公共机构的决定往往将影响广大群众。

在相关案件中﹐被挑战的决定涉及砂天然气分销总监根据2016年天然气分销法令所施加的财务罚款。

尽管如此﹐国油公司子公司的律师Khoo Guan Huat和资深联邦律师Ahmad Hanir Hambaly一同辩称﹐应仅送达联邦总检察长并被允许出庭﹐理由是只有联邦总检察长才能作为公共利益的监护人。

拿督斯里冯裕中就此做出强调反对﹐并指称该资深联邦律师甚至在听审前就已经致函法院﹐表示联邦总检察长对于国油公司申请再审以撤销处罚的准许未持有异议。

他指出﹐该立场表明联邦总检察长不可能为了砂拉越当局的利益行事。

他进一步追溯砂律政司署源自于1962年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的宪法基础﹐而该报告书建议设立砂法律部门并任命砂律政司为砂拉越官员。

“根据该一建议﹐砂律政司由砂拉越元首根据砂拉越首长或总理的建议﹐从砂公共服务委员会提交的名单中进行任命。”

他续称﹐有关建议也已正式载入砂拉越宪法的第11条文当中。

“砂律政司不受联邦总检察长所控制﹐而设立砂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确保砂拉越宪法保障得到保护且不被削弱。”

他也提及联邦法院在2019年马来西亚总检察长起诉Chin Chee Kow案例中做出的裁决﹐而该裁决认为联邦总检察长不再是公共利益的唯一监护人。

有鉴于此﹐他认为没理由不承认砂律政司可被视为砂拉越公共利益的监护人﹐特别是在砂拉越公共机构的决策受到挑战之际。

他进一步引用1956年政府诉讼法第24(b)条文﹐而该条款规定﹐只有砂律政司或其授权官员可以在砂拉越为一方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砂拉越政府。

“如果联邦总检察长无权在民事诉讼中代表砂拉越政府﹐那在砂拉越的决定受到挑战时﹐他又怎能成为砂拉越公共利益的监督人呢﹖”

法官迪恩韦恩达利指出﹐马来文版的2012年法院规则第53条3(3)条款﹐使用了(检察总长公署)“Jabatan Peguam Negara”的字眼来表示“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检控总长办公室)。

唯砂资深律师Adzrul Afzlan表示﹐根据联邦宪法第161(1)和第161(2)条文﹐英语是砂拉越法庭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因此2012年法院规则的英文版应具有优先权﹐并应依此作为相应解释。

与此同时﹐古晋1名资深律师向有代表在负责制定法院规则的规则委员会当中的砂拉越律师公会做出呼吁﹐以期得以修正2012年法院规则第53条3(3)条款。

他表示﹐该一修正应明确要求在涉及挑战砂拉越当局决定的案件中﹐将文件送达砂律政司﹐以避免未来的模糊情况﹐并借此确认砂律政司作为砂拉越公共利益监护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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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news.seehua.com/post/14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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