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6岁少女被警方怀疑涉嫌走私移民,因此在国安法令下被扣,在被扣9日后终于1月23日获释,人权委员会儿童事务专员法拉妮妮对此表示欢迎,但她强烈表示:“拘留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发生!“
法拉妮妮发表文告指出,警方的扣留行动违反了2001年儿童法令第84条文的规定,即儿童在被捕24小时内必须被带到儿童法庭。“第83(1)条文更阐明儿童法令优先于所有其他有关逮捕丶扣留和审判儿童的法律,但此首要保障被忽视。”
此外,她指将该名少女与其他成年女性一起被扣在拘留室,也违反了儿童法令第 85(a)条文和儿童权利公约第37(c)条。
“条文要求将儿童与成人分开拘留,并给予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待遇。“
她续称,国安法第13条文规定,如果嫌犯是未成年人或女性应被允许保释,而非国安法允许的在起诉前可被扣28天。“该名少女却被剥夺了这项保障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第37(b)条规定扣留儿童只能作为最后手段,且应维持在最短的适当期限内。”
她指少女却被扣近10天,据报导称其身体也出现并发症,这构成了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侵犯。
法拉妮妮指人权委员会儿童事务专员办公室的立场非常明确,即不可援引国安法扣留儿童。“该法令允许未经审判拘留,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与儿童权利标准不符。”
她强调,“允许依据国安法拘留儿童的规定,都应被完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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