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高庭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寻求政府执行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于2024年1月29日,允准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不是合法指令,因此驳回纳吉的司法检讨案件,意味纳吉仍需继续在加影监狱内服刑。
高庭法官陆意清今早为此案宣判时说,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由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的第61次会议上,没有商议或定夺允许纳吉居家服刑一事,这意味陛下当年没有按照联邦宪法第42条款的程序,下达允准纳吉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因此这不是具法律效力的指令。
她说,由于上述附加谕旨不是合法指令,因此答辩人没有责任需遵循或执行这份谕旨。
陆意清于11月24日,聆听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和总检察署民事诉讼组主任兼高级联邦律师三苏波哈山代表答辩人陈词后,今日为纳吉的司法检讨案件下判时,如是指出。
现年72岁的纳吉在这项申请中,把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主任和政府,列为第1至第7名答辩人。
陆意清说,国家元首在行使联邦宪法第42条款赋予陛下赦免囚犯的特权一事上,必须根据该条款阐明的程序行事。
她指出,该条款阐明陛下必经的程序,包括必须主持一场特赦局会议,而该局应先把总检察长提呈的书面意见纳入考量,才向陛下提出谏言,让陛下作出决定。
她说,根据该条款,联邦直辖区特赦局成员包括总检察长、首相署(联邦直辖区)部长以及另3名由国家元首委任的人士。
特赦局会议仅通过让纳吉减刑
陆意清宣读判词摘要时指出,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由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的第61次会议上,仅通过让纳吉减刑一事的指令,这也是经该局议决的唯一指令。
她说,联邦直辖区特赦局当初召开的这场会议,根本没提及有关允许纳吉居家服刑一事。
她指出,首相署法律事务组副总监(政策与发展)拿督普妮塔希丽瓦拉祖于10月16日,就纳吉的司法检讨案件中,而向高庭入禀一份宣誓书内附上的特赦局会议记录内容,可证明上述情况。
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是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秘书处。
陆意清说,上述会议记录显示,特赦局在商讨纳吉寻求陛下全面特赦的申请时,陛下当初把总检察长和监狱局的观点纳入考量后,原本建议全面赦免纳吉的罪责,但这项建议无法获得该局的大部分成员支持。
这份会议记录内容显示,苏丹阿都拉接着建议把纳吉原本的监禁刑期减半,特赦局商量此事后,议决同意陛下的这项建议,也同意纳吉因挪用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而被判处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降至5000万令吉。
妻儿及弟弟法庭内聆听判决
纳吉周一(22日)早上在妻儿及胞弟陪同下,一起在高庭内,聆听他有关居家服刑附加谕旨案件的结果;在法官宣判后,他一脸失望地与幼子季平拥抱。
纳吉的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胞弟拿督斯里纳西尔、长子拿督莫哈末尼查、次子拿督纳兹夫丁以及季平都在庭内,陪伴纳吉聆听法官耗时将近一小时宣读的判词。
早上抵达法庭时,纳吉还向媒体挥手示意,并笑脸盈盈进入法庭;罗丝玛也看似心情愉悦,询问媒体是否认为纳吉周一会“出来”。
但高庭最终宣判有关居家服刑附加谕旨不合法,因此驳回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
法官陆意清说,高庭如今仅需定夺的问题在于附加谕旨是否合法,以鉴定是否可被执行让纳吉获准居家服刑。
纳吉寻求居家服刑的司法检讨案件,和他因被判7项涉及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罪成而入狱的案件有关。
他于2022年8月23日,在联邦法院驳回他上述7项控罪成立而入禀的上诉后,立即入狱服刑,刑罚为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并于同年9月1日,向特赦局提交寻求国家元首特赦的申请。
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的第61次会议后,接着在2月2日通过该局秘书处,即首相署法律事务组发文告,宣布该局议决纳吉的刑期获准减半至6年,罚款也减至5000万令吉。
然而,纳吉声称在去年2月12日,接获可靠消息指苏丹阿都拉有下达允准他以居家方式,为剩余刑期服刑的附加谕旨,并曾向首相办公厅、内政部长、总检察长、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和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总监,求证此事,但都没有任何成果。
因此,纳吉于去年4月1日,为寻求政府证实苏丹阿都拉有否于同年1月29日,在批准让他减刑的主要谕旨中,下达准许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向高庭申请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准令。
纳吉当时把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主任和政府,列为第1至第7名答辩人。
时任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在去年7月3日,驳回纳吉的申请,裁定纳吉和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和彭亨州大臣拿督斯里旺罗斯迪,通过宣誓书为纳吉的申请背书,主张附加谕旨确实存在的说法,纯属“耳闻传言”。
然而,上诉庭三司在今年1月6日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纳吉的上诉,允许他入禀司法检讨案件和为此案提呈新证据,包括一份未经苏丹阿都拉盖章的附加谕旨副本。
2名批准纳吉上述申请的上诉庭法官,是拿督阿扎哈里卡马和拿督斯里莫哈末费鲁斯,拿督阿兹札则是有异议的法官。
总检察长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
根据莫哈末费鲁斯撰写的判词,彭亨州苏丹阿都拉是于去年8月17日,召见身为彭亨州行政议员的纳吉长子拿督莫哈末尼查,后者在觐见殿下后,终获一份附加谕旨的副本。
莫哈末尼查在去年12月2日,才获苏丹阿都拉同意可为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呈交宣誓书时纳入这份附加谕旨的副本后,纳吉隔天就为其上诉案向上诉庭递交提呈新证据的申请。
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在今年2月4日,针对阿扎哈里卡马和莫哈末费鲁斯的裁决,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并于4月28日获法院批准可针对上诉庭的判决,入禀上诉申请。
莫哈末杜苏基于7月2日,在联邦法院为其上诉申请陈词时承认,虽然据称是纳吉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确实存在,但这不是经联邦直辖区特赦局议决的合法指令,因此不该获准被纳为呈堂证据。
联邦法院三司于8月13日,驳回总检察长的上诉申请,维持上诉庭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纳吉可为寻求政府执行据称是他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入禀司法检讨案件,并把案件发还高庭审理。
三司指出,莫哈末杜苏基此前在法院陈词时,曾承认据称是苏丹阿都拉于2024年1月29日,谕令纳吉可在被陛下特赦而获减刑后,以居家服刑方式,为剩余刑期服刑的附加谕旨确实存在。
然而,法院当时强调,即使附加谕旨确实存在,并不意味这份附加谕旨是自动具有法律效力,此事需交由高庭在聆审纳吉的司法检讨案件时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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