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案|纳吉9项洗钱罪 须吐回逾20亿

(布城26日讯)高庭今晚裁定,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55(2)条文,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需为被控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逾22亿7000万令吉资金的其中9项洗黑钱控罪,即涉及收取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而缴付政府可向他追讨的20亿8147万6926令吉款项。

上述案件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今晚宣判时指出,若无法缴纳这笔款项,则需为这9项控罪,各以2年6个月的监禁刑罚取代。

纳吉在此案被控的第1至第9项洗黑钱控状内容,是指他于2013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10日期间,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涉及洗黑钱,获得Tanore金融公司通过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户头,把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非法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

他因此被控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的洗黑钱控罪,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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