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6日讯)高庭今日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逾22亿7000万令吉资金的4项滥权和21项洗黑钱控罪,全都成立!
此案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今日耗时超过4小时,宣读其判词摘要后,判处纳吉被控的上述25项控罪全都成立。
此案于2019年8月28日在高庭开审,控方在235天审讯期间,传召了50名证人出庭供证,于2024年5月30日宣告完成举证工作。
柯林劳伦斯于去年10月30日,宣判纳吉被控上述25项控罪表罪成立,谕令他需出庭自辩。
现年72岁的纳吉从去年12月2日起,选择在证人栏内宣誓供证的方式自辩,作为辩方首名证人的他,耗时25天,在今年1月24日完成供证。
辩方随后传召其他25名证人出庭供证,并于5月6日,宣告辩方一共耗时58天,传召了26名证人出庭供证,完成被告自辩审讯阶段的抗辩工作。
纳吉是于2018年9月20日,在地庭被控上述25项控罪,但他否认犯罪,高庭随后于同年10月31日,批准纳吉要求把案件转交高庭审理的申请。
这也是纳吉继被判7项涉及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成立后,第2宗被判表罪成立的刑事案件。
纳吉被控的4项滥权控状,是指他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作为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及1MDB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不同行动,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22亿7757万7613令吉41仙款项。
因此,他被控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在各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所得利益的5倍的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此外,纳吉也被控21项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4(1)(a)条文的洗黑钱控罪,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在各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是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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