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一马案|律师:没明文规定不可以 “纳吉可先申请特赦”

(吉隆坡29日讯/独家报导)执业律师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可在他被判25项涉及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逾22亿70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及洗黑钱罪成一案的上诉在法庭审结前,先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

他们说,尽管根据一般程序,一名被告会在案件已没有司法上诉途径后才申请特赦,但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被告不得在上诉审结前,便向君主申请特赦。

执业律师拿督吉丹南今早受询时,向《中国报》讲解此情况。

他说,囚犯通过司法途径耗尽一切由法庭审理其案件的上诉机会后,才向君主申请特赦,并让君主在特赦局会议上决定要否批准,是一般惯例。

他解释,此举是为了避免君主在被告的上诉仍待法庭审结前,就先批准被告的特赦申请,进而引发牵涉司法权与王权的争议,招致特定一方可能从违反联邦宪法的角度,挑战此事的问题。

另一名执业律师冯吉祥也向本报证实,联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被法庭定罪的被告,只能在通过司法途径耗尽所有上诉机会后,才能向君主申请特赦。

但他强调,根据一般惯例,特赦局将在开会定夺某项特赦申请时,无可避免地挑起申请人是否已耗尽司法途径提出上诉的所有机会或是否已放弃上诉一事。

“因此,他们(特赦局成员)倾向于向国家元首、苏丹或州统治者提供谏言,说明寻求君主特赦是囚犯的最后一个办法。”

此外,执业律师纪伟伦同样证实,我国目前没有法律禁止被告在等待上诉申请审结期间,便提交特赦申请。

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规阐明,囚犯经法庭定罪后,如果有意向国家元首、苏丹或州统治者申请特赦,能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君主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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