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与学校鞭打“天差地别” 警劝学生不要误入歧途

槟岛东北县警区刑事助理调查官林岷锋告诫青少年,刑事罪犯所受的鞭刑,与学校老师的鞭打“天差地别”,并劝告学生们不要误入歧途。

“鞭刑与被老师鞭打不同,每完成一次鞭刑,都必须通过医生检验,在医生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再打第二鞭,否则就等到痊愈后继续再行鞭刑,不是向老师喊疼求助就了事。”

林岷锋周四中午在恒毅中学峇央峇鲁分校举办的“反霸凌及校园安全”讲座会上,也提醒青少年不要为了“一时爽快”而欺负他人,霸凌行为将面对刑事后果,甚至会被判死刑,就算霸凌者是未成年也必须面对负上法律责任。

他也提及,鞭打政策是否能解决霸凌问题,并询问在座的学生们,藤鞭应不应该“重出江湖”。

他在现场播放警方进行鞭刑演习的视频,希望学生们以此作为警惕。

他说,Z世代及Alpha世代在数码及AI(人工智能)环境下长大,易受到网上含血腥暴力元素的电子游戏影响,也是导致霸凌的原因之一。

他举例,在雪州中学14岁男学生刺死16岁学姐一案,该名少年嫌犯把社会及学校全部人都当作NPC(非玩家角色)行凶后仍若无其事在校园走动。

林岷锋曹长周四中午在恒毅中学峇央峇鲁分校举办的“反霸凌及校园安全”讲座会上,分享多个现实中发生的霸凌案例。

他指出,涉及不同程度的霸凌伤人案件,将会面对不同的《刑事法典》法律条款。不使用武器的蓄意伤人罪,在刑事法典第323条文下,最高可判1年监禁及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若使用武器,如椅子,故意导致他人身体严重伤害,刑罚会更重。根据刑事法典第326条文,最高可判20年监禁或罚款及鞭刑。”

他强调,霸凌不只是个人行为,在现场围观起哄的旁观者,也可能被视为共犯。根据刑事法典第147条文,在超过5个人或更多人的情况下,发生暴乱或群殴,最高可判20年监禁及罚款,或两者兼施。

他也举出数个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霸凌伤人事件,包括吉打女学生感情纠纷掌掴事件、国防大学宿舍熨斗霸凌命案、沙巴13岁女学生扎拉学校宿舍坠楼命案等。

“不要以为霸凌只是开玩笑,可能会被判死刑的。”

他表示,扎拉命案中的5名霸凌者仍未成年,但不代表她们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少年犯不一定进监狱,未满18岁者将会被送去亨利葛尼少年感化院(Henry Gurney School)。

他说,全马共有4所亨利葛尼少年感化院,分别在马六甲、霹雳、沙巴及砂拉越。截至去年7月,全国约有655名少年在这里接受改造。

该讲座会由恒毅校友会主办,邀请黄与刘律师事务所及大马皇家警察共同主讲。

出席者包括恒毅校友会会长罗家濠、理事庄洧汉、恒毅中学峇央峇鲁分校学生事务主任林素翎、辅导老师沙丽法等。

刘秀珍:霸凌是权力不平等的故意伤害行为

律师刘秀珍表示,霸凌是一种行为,指一个人或一群人故意、重复性地伤害、威胁或施压某个同学。

“它包含力量不平等,例如霸凌者在体力、社交、信心或人气方面更强,使受害者难以反抗,甚至于影响身心健康与日常生活霸凌可以在校园里发生,也可能在走廊、食堂、放学路上,甚至网络上出现。”

她说,霸凌种类包括网络霸凌、社交霸凌、身体霸凌、语言霸凌及界线型霸凌(性骚扰)。

“当一个人作出让你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的行为,即使他说只是开玩笑。”

“请记住你的权利,任何人均有权拒绝令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行。你不需要配合、忍让或接受任何越界行为。明确表达界线,是正当的自我保护行为。

她强调,是否构成性骚扰,并不取决于对方的动机或说法,而在于当事人是否感到不舒服或被冒犯。

黄奕雯:遇霸凌应求助和保留证据 旁观者勿起哄

另一名律师黄奕雯指出,如果遇到被霸凌,可以尝试数种方式,包括告诉可信任的成年人,如老师、辅导老师、家人;避免单独与霸凌者接触;必须保留证据,例如聊天记录;让身边朋友陪伴;避免以冲突方式回应,以免情况恶化;不激怒对方。

“你不是弱,你也不是一个人。寻求协助是合理日正当的自我保护方式,是保护自己。”

她表示,若看见霸凌情况,学生不需要“英雄地冲上去”,但可以做一些更安全有效的方式,如离开危险现场,找安全的地方通知老师;安慰受害者,让他知道不是一个大;记录证据(不违法、不传播),如果是网络霸凌,可以截图给老师处理;不要加入旁观者起哄。

“一个学校可以更安全,只要大家一起做到这几点,即建立互相尊重的文化;说话前先想会不会伤害别人?多使用同理心,尝试理解别人;分享快乐,而不是分享伤害;把朋友拉进好影响的圈子;拒绝看别人笑话,不助长伤害。”

🔗 Source: https://www.kwongwah.com.my/?p=173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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