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伤人兼破坏财物 华男认罪罚款7千

一名中年华裔男子本月13日下午在玻璃市港口及亚娄新路两地持械伤人并蓄意破坏财物,周三(21日)在加央第二推事庭认罪后,被判罚款总额7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将以监禁替代。

被告洪亚裕(译音),59岁,涉嫌于本月13日下午在两小时内,先后在玻璃市港口及亚娄新路两地持械伤人并蓄意破坏财物。亚娄及加央警方将他前后扣查8天协助调查后,周三(21日)在加央第二推事庭面对三项控罪。

首项控状指被告于2026年1月13日下午约3时45分,在玻璃市港口戏院路一家餐饮店内,蓄意持刀致伤一名44岁男子甘翔毅(译音),触犯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以危险武器或方式自愿伤害),罪成可被判监禁达十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任何两者兼施。

次项控状则指被告于同日下午约5时24分,在亚娄新路英达花园一间店铺内,持铁脚作为武器,蓄意致伤一名35岁男子陈礼彬(译音),触犯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以危险武器或方式自愿伤害),罪成可被判监禁达十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任何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指被告于同日下午约5时24分,在亚娄新路英达花园一间店铺内,蓄意破坏属于陈亚风(译音)的一台三星牌电脑及一个玻璃橱柜,导致对方蒙受约3000令吉的损失,触犯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恶作 剧,造成25令吉或以上的损失),罪成可被判不少于一年及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律师祖海尔和阿里夫求情说,被告收入不稳定,还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再加上他是初犯,请求法庭判处最低额的罚款。

针对两项触犯刑事法典第324条文的控状,推事努鲁纳塔莎判处被告每项控状罚款2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10个月监禁代替。

针对触犯刑事法典第427条文的控状,推事判处被告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8个月监禁代替。

此案主控官为马格斯瓦兰警长。家属已代为缴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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