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税需付每年2%赔偿金 林冠英:税收局料耗逾10亿

行动党峇眼国会议员林冠英指出,由于内陆税收局延迟退还多缴税款,因此估计需要花费超过10亿令吉向150万名纳税人包括公司支付每年2%的赔偿金。

他说,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已经证实,政府必须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1D条文的法律规定,就延迟退还的税款金额,支付每年2%的赔偿金,但须符合所规定的条件。

“《1967年所得税法令》(ACP)第111D条文规定,赔偿金按日计算,其中通过电子报税(E-filing)是自报税截止日期起30天后开始计算,而通过邮寄或快递提交者,则是自提交截止日期起90天后计算。”

林冠英今日发表文告说,部分纳税人误以为,内陆税收局针对延迟退还多缴税款所支付的每年2%赔偿金,只适用于公司或法人机构,但事实上,这项条例也适用于个人纳税人。

他说,只要是属于每月预扣税(PCB)、分期缴税通知(CP500)及公司应缴税额估算(CP204/CP205)皆符合赔偿资格。

他抨击,内陆税收局在要求纳税人遵守税务法律,对纳税人任何延迟或少缴税款征收10%罚款的同时,却不遵守自身因延迟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所需要支付纳税人区区2%的赔偿金,这种做法缺乏合理性。

“总体而言,内陆税收局在处理个人纳税人的退税方面一向高效、迅速且负责任,通常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退税。”

“问题出现在内陆税收局延迟向公司或法人机构退还多缴税款。据估计,自2020年以来的5年期间,约150万名公司类型的纳税人被拖欠的退税金额高达数百亿令吉。”

他对于首相决定遵守《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1D条文,给予肯定,并希望内陆税收局在接获纳税人索赔后,能立即执行赔偿支付,以维护法律(第111D条文)的尊严,并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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