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周二恢复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收贿309万令吉的罪成裁决,并维持入狱6年的刑期。
以拿督诺丁哈山为首的三司批准控方上诉,推翻上诉庭此前宣判依沙9项贪污控状无罪释放的裁决。
诺丁说:“现在恢复高庭的裁决,答辩人(依沙)9项控状均判有罪。”
他补充,高庭所判处的监禁6年和罚款1545万令吉的刑罚适当,且符合法律。
“我们必须重申,贪污是一项严重罪行,足以摧毁一个国家。”
另两名法官为拿督李瑞生和拿督仄莫哈末。
法院随即向现年76岁的依沙发出收监令,即日起服刑。
三司恢复高庭于2021年2月3日的裁决,也就是判处依沙监禁6年,以及罚款1545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坐牢两年取代。
根据控状,也是前森美兰州务大臣的依沙通过其前特别事务官查西,收取来自Gegasan Abadi产业私人有限公司(GAPSB)董事局成员依旺的309万令吉贿金。
这笔贿金是作为协助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FICSB),购置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砂拉越古晋默迪卡宫酒店及套房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在联土局大厦49楼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上诉庭在2024年推翻高庭裁决,宣判依沙无罪释放。
诺丁花1小时40分钟宣读判决理由时指出,高庭正确裁定依沙收取不当利益,从而触发《反贪会法令》第50(1)条文的推定。
第50(1)条文是一项推定条文,并确立一项法律推定,即任何被收受、给予或索取的酬劳,除非能证明相反情况,否则均视为是以贪污方式收受、给予或索取。
诺丁指出,依沙未能推翻第50(1)条文的推定,因此,对于他所面对的全部9项控状,其收贿协助批准买默迪卡宫酒店及套房的罪行构成要素,均已排除合理怀疑并获充分证明。
他说,证据显示,依沙通过查西索取贿款,当时依沙告诉查西:“如果他们给什么,你就收下”。
他说,查西随后向依旺表明:“丹斯里是政界人士,很多人来请丹斯里帮忙,有时他需要资金做政治工作。”
他指出,答辩人询问查西是否接到依旺的电话,查西回答说没有。
诺丁提到,答辩人随后指示他给依旺打电话,并说:“你打给他们,问候一下”;查西理解这是要求政治资金的指示,于是照做。
他同意,通过中间人传达“问候”(salam)在穆斯林中属于惯例,但在本案中,答辩人作为FICSB主席,负责批准购买默迪卡宫酒店及套房,却反复向第16名控方证人,即GAPSB董事和股东依旺传达“问候”,使其具有不同的含义。
他说,答辩人与查西的沟通,再加上“问候”,已支持索取或要求贿款的证据。
“作为答辩人的特别事务官,查西几乎不可能为自己索取或要求该笔贿款。索取如此巨额资金需要具权威的人士,而在本案中,答辩人就符合这样的条件。”
诺丁指出,上诉庭误用第50(1)条文的推定,未能正确评估本案相关事实,因此须由联邦法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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